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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 日期:2022-07-26点击:



   为维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循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律,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专业学位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条 本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具有应对挑战和压力的能力。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学校相应的专项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杈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教育中心请假,假期不能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请假手续及要求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注册的具体程序及要求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培养方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缓考、重修、改修的具体要求依照《专业学位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依照本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制2年(非法学法硕3年),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学制时间。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不能毕业,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4年。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办理程序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学年为单位,办理程序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二)计划内非定向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自学校做出退学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办理程序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能补作学位论文,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手续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办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社团。研究生成立社团,须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研究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学校为家庭生活困难的研究生提供“三助”岗位,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规定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住宿应当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颁发专项奖学金、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等多种形式。具体办法依照各专项奖学金的相关规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程序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须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研究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15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如本规定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冲突,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