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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暂行)

来源: 日期:2012-09-26点击:

为维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循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律,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专业学位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为维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专业学位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录取为本校的研究生,应凭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所属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请假,并附有相关证明。请假须经所属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15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研究生工作处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医务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有疑问者,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意见。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研究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入学研究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工作处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档案迁回原籍,15天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以内)向研究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研究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要充分考虑到该专业下一级可能存在暂停招生或者授课计划调整等潜在风险。若因上述原因而致使其无法完成学业的,相关后果由研究生自负。

第四条每学期自开学之日起2周内,研究生必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证》(以下简称《研究生证》)到所属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向所属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请假,待假期结束后再履行注册手续。请假须经所属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批准,方为有效。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前足额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方能注册。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学研究生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证件与档案

第五条录取为我院的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报到取得正式学籍后可领取《研究生证》。《研究生证》系证明学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研究生本人须认真准确填写其中的相关内容,一旦确定后无特珠原因及相关证明不能更改。研究生注册时在《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按期注册的《研究生证》无效。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妥善保管《研究生证》,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抵押。如有遗失须及时告知学籍办公室,并按以下要求申请补办:

(一)研究生补办《研究生证》须递交补办申请,经本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工作处审核批准后,于每学期开学之初1个月内,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到学籍办公室办理补办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二)《研究生证》一般只能补办一次,且补办《研究生证》所填写内容须与原证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填写或更改。如发现研究生在补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收回补办证件,并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对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录取为本校的全日制研究生,须在入学报到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人人事档案转至学籍办公室。除有特殊原因外,不接收研究生中途迁转档案。

第八条研究生人事档案由学籍办公室统一管理。因研究生入党、出国、就业政审等工作需要,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向相关组织或单位开放查阅研究生档案。除此之外,一般不接受任何个人的查档要求,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查阅的,须向研究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代为查阅。

第九条研究生毕业离校时,须按学校规定的期限与方式将个人人事档案迁出,否则学校有权将档案转至其生源地。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研究生学制2年(法本法硕3年)。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学制时间。具体规定参见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期限(含休学及保留学籍)为4年。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须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签署导师、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意见并到教务处和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须在原应毕业当年的3月底之前将申请表交至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正式发文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申请休学。休学以学年为单位。研究生休学,须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其中,因病申请休学的还须提供医院证明材料),签署导师、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意见并到教务处和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至研究生工作处,由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正式发文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休学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研究生须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六条除休学外,研究生因出国学习、进修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活动,须书面向所属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请假,获得批准后方为有效(因请假而产生的课程改修、重修、缓考等问题,按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请假最长时限为3个月,超过3个月可申请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应征入伍研究生不受此限制)。

研究生申请保留学籍,须填写《研究生保留学籍申请表》,签署导师、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意见并到教务处和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至研究生工作处,由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正式发文后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保留学籍研究生须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离校。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及休学研究生待遇,并须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研究生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研究生申请复学,须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其中,因病休学研究生还须提供医院康复证明),签署导师、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意见并到教务处和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至研究生工作处,由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正式发文后方可复学。

第五章退 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工作处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二)计划内非定向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自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三)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能补作学位论文,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须向研究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个人信息,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O12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如本规定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冲突,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参照次规定执行。